江苏省工商联汽车销售商会章程
发表于 2022-07-15 15:51:12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工商联汽车销售商会。(英文名称是 Jiangsu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是 JAD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是以本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汽车销售、维修等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坚持会员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协同治理,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商会办公地点在文澜路99号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 C2栋六楼。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突出统战性,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基层统战组织作用。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商会思想政治引导的重要载体,切实扩大企业参与面。注重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二)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三)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四)意见建议。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
(五)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提升会员的业务水平。
(七)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建议等服务,帮助会员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
(八)展览展示。组织或参加区域性汽车展会,助力会员开拓市场。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以在省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为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适当吸收少量对于本领域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有企业(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不得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等服务,且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吸收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制定秘书长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监事长和秘书长列席会长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
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业务领域情况,了解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勤勉尽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工作,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察,会长还须通过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秘书长由会长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会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会同意,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七)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察。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长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会长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成员间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净资产审计与清算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明确清算组成员及剩余资产捐赠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业务在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非营利性组织,继续用于公益性事业,无法履行捐赠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批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江苏省工商联汽车销售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江苏省工商联财务管理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联汽车销售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坚持节俭统筹、专款专用、规范透明、备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 3 万元/年,监事会主席、副会长单位 2 万元/年,理事单位 5000 元/年,会员单位 1000 元/年。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各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费一次性汇缴至本会指定账户。
第六条 新入会单位,应在批准入会 1 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本年度会费;当年 7 月 1 日以后加入联合会的单位,按年度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第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自愿捐赠和赞助,支持商会工作。
第八条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经秘书处审定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缓缴或减免会费,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九条 对既无书面申请又欠缴会费超过 1 年的,书面通知催缴仍不缴纳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视为自动退会。已缴纳会费不因退出商会而退还。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开展联合会活动和促进联合会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商会办公场所租赁费及物管费;
(二)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三)商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四)组织各类会议及服务活动的支出;
(五)编印会刊、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等费用;
(六)奖励先进的费用;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结余结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一届任期结束时的会费结余结转入下一届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会费收支年度报告制度,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商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6 月 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