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章程
来源:江苏省汽车经销商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苏省汽车经销商商会(Jiangsu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JSDA)。
第二条 性质:江苏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江苏省汽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规范江苏汽车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江苏省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成立: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任务: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共谋行业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等。
(一)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的助手,起到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代表全省汽车经销商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辅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三)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汽车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汽车市场;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五)向会员提供汽车业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营销、服务、管理、融资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内部刊物向会员传递;
(七)为会员单位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八)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九)承办政府及江苏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以汽车经营、服务本行业产品为主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投资者、专家学者;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者、交通运管及有关部门的汽车专业人士。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
(四)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组织机构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商会帮助,给予保护;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决算;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起间履行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确定。秘书长承担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江苏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前,必须接受江苏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江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江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工商联领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江苏省工商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